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6-08 23:39:13
导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流动是正常的,尤其是有一技之长的劳动者,“人往高处走”的趋势更强。而用人单位确又希望员工相对稳定,特别对人才的需求,更不希望其流动。为了解决这些矛盾,便出现了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签订保密协议等一系列的保护各自利益的措施。
案情:某市通信公司的3名员工都是公司的技术骨干,因为已经提出好几次涨工资的要求,但是公司一直都没有给一个满意的答复,3名员工同时向单位提出辞职。于是,在原单位没有同意、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3名员工就离开了原单位,跳槽到同市的另一家电信公司。原单位知道之后就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3人支付违约金及涉密费用。
分析:某市通信公司的3名员工,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符合《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是这个解除的时间应自提出之日起30日后要求该原单位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不需要经原单位批准。但是如果原单位以未批准为由,不予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则原单位是违法的。但是现在3名员合同期未满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虽然不违法,但是属于违约行为,而且这样的行为致使劳动合同已经没有办法履行,所以该3名员工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并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本案中这3名员工是原单位的技术骨干,原单位是可以与他们约定保密事项的,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和违法保密约定的赔偿责任,那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应该根据该3名员工的违约和违反保密规定或约定的事情,裁定该3名员工向原单位支付违约金和涉密费用。除了该两条的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为了减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纠纷,笔者认为大家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有些事项必须是约定清楚的,比如违约金,涉密费等等,尤其是用人单位在聘用技术人员或者经理之类的:
(一)签订合同时应适当约定合同期限,尤其是有一技之长的劳动者,应结合自己的情况约定合同期限。
(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结束劳动合同的方式上,应力求选择合同期满或约定的终止合同条件出现的时刻,采取终止合同的方式结束双方的劳动关系,避免违约行为的出现。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一类的数额时,如果地方有最高限额的规定,应依据该规定约定;如地方无规定,应根据劳动者的承受能力,工资状况加以约定,避免无法实现的情况出现。
(四)劳动关系任何一方当事人出现需解除合同的机遇时,都应慎重、全面思考利弊,一旦出现解除合同的违约情况,违约方应自觉承担违约责任。
(五)如果劳动关系任何一方当事人预料违约金一类的劳动争议势不可免,则应事先早有准备,即应事前收集、保存好相关的证据。一旦争议发生,应依法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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