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88876521

成功案例

速调法律服务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的民事纠纷经济案件和刑事辩护案件,维护了众多...

MORE>>

专业领域

广州律师的业务领域范围具体法律服务包括:   广州法律顾问律师   1、解答法律...

MORE>>

媒体报道

速调法律服务执业多年来,在办案理念中形成了“案件没有大小之分,每个案件都要认...

MORE>>

在线咨询

ONLINE CONSULTATION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 > 专业领域 > 合同纠纷正文

因合同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不符而引发的纠纷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6-08 23:38:51

因合同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不符而引发的纠纷


    导语: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不符的,如何处理?根据《合同法》第114太哦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娿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这是契约自由原则在违约责任领域的具体体现。为充分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为贯彻公平原则,适度保护违约方的正当权益,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些规则与实际损失赔偿原则都是一脉相承的。

    案情:甲公司是一家水泥,乙公司是一家建筑公司,2005年6月2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订购一批水泥用来建筑新的楼盘。合同约定水泥价款为200万元,6月29日前甲公司必须向乙公司提供2吨水泥用来准备6月30号新楼盘的建筑,并在合同中约定如果甲公司不按时供货需支付违约金为总价款的50%。乙公司并于6月22日汇给甲公司价款200万元,但是甲公司在乙公司汇款后2个小时内又把20万打回乙公司的银行账号,并致电乙公司称因为生产线故障,到时没有办法提供水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按照合同支付违约金,但是甲不同意,于是乙公司把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甲公司支付50%违约金,并称由于没有提供到水泥造成损失额外要赔偿10万元。

    问题:甲公司是否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总价款的50%违约金给乙公司呢啊?乙公司是不是可以额外要求甲公司支付10万元的损失?

    分析:本案中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价款200万元之后2个小时就把钱打回乙公司的银行账号,全额退款,并未占有该资金。乙公司也没有提供额外造成了什么损失,因为乙公司原先计划在6月30号用这批水泥建新楼盘的,甲公司这么早就确定提供不了货,这已经让乙公司有足够的时间去另外准备供货方,再说,乙公司也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甲公司造成乙公司其他损失,也就是说乙公司未因甲公司违约遭受实际损失,所以笔者认为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额外的损失费10万元不应该获得法院的支持。

    笔者认为虽然甲公司是违约了,但是不应该按合同约定支付总价款50%的违约金,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案应以甲公司预期利益损失为基准上调30%支付违约金。
    1.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主要是补偿性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违约是在一定的程度上会造成另一方的损失,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来看,违约金在实质上是以补偿性为原则的,支付的数额需要根据损失情况来具体确定;同时,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或者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可以通过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关适当增减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不至相差太多。《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八条规定,增加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额,且不得再请求赔偿损失,这更加突出了违约金的补偿性质。

  2.违约金过高而予以调整的基础及参考因素。基于违约金的补偿性,当事人依法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请求调整。《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法院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本案中,乙公司并无实际损失,但如果甲公司依约履行,货物到站后乙公司或者可以比计划提前进行楼盘建筑可以提前竣工进行楼房销售或者说甲公司如果及时供货的话乙可以把水泥进行再销售,因此,可以预期利益损失为基础考量违约金。

  3.以预期利益损失的1.3倍支付违约金较为公平。按照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当支付总价款50%即100万元的违约金,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结合本案的违约事实和损失状况,在兼顾金融危机给矿产品企业带来严重影响之情形下,以预期利益损失的1.3倍支付违约金相对比较公平。

  综上,在违约未给守约方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以预期利益损失作为调减违约金的基础,兼顾当前经济社会形势对违约金问题进行处理,能够较好地维护公平和诚信。

    总结:当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仅只违约金时,①若有实际损失发生的,则参照《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以确定违约金数额,防止违约金主张金额过分脱离实际损失,以平衡违约金所代表的意思自治原则与实际损失所代表的公平主义原则两种法益间的冲突;②若无实际损失发生的,则违约金数额应以合同约定的数额为准,不能适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为此时不存在约定的违约金不能弥补侵权法理下的实际损失而有违公平主义原则,故应严格遵守意思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当合同违约责任约定承担违约金并赔偿实际损失时,①若违约行为造成实际损失,且其中违约金约定数额高于实际损失的,则参照《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并加算实际损失以实现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此种做法既尊重了当事人约定的违约责任内容,充分地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又适当的降低了违约金数额兼顾了公平主义原则。②若违约行为造成实际损失,且其中违约金约定的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的,则不能参照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提高违约金,因合同双方合意的违约责任已大于实际损失,此时再按司法解释增加,首先有违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更是与公平主义原则背道相弛,故应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加算实际损失以实现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③若违约行为没有造成实际损失,则不存在有实际损失所代表的公平原则引起的法益冲突,故《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不能适用,违约金主张的金额应以合同约定的数额为准,以体现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分享到: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