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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合同解除的法规是否合理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6-08 23:43:21

【案情】

  我是2010年7月底到公司上班,实习3个月期间公司在前3天给我们做过一系列的公司介绍,以及校区介绍,是由公司内部员工培训的,没有相关的技能培训。到3个月转正以后,公司签订正式合同(1年),合同上写到:有违约金(培训费)5000元正,工作到2011年3月底,我是2月底提前申请辞职(以书面方式),在转正期间有参加过内部员工给新员工的培训,比如财务培训(为了前台工作需要),营销会议,都是强迫性参加,那么在3月底跟校区交接清楚以后,正式离岗,等待总部通知办理相关手续。可是总部却说要扣除我的违约金(培训费)按每小时50元计费(但是没有在合同上标明,只有违约金5000元),就连我们实习时的3天公司介绍都要算在内!请问这个合法吗?有相关法规规定吗?

  【专家意见】

  不合法,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你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一年,那么你的试用期是不得超过2个月的,试用期约定违法。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规定,劳动合同直接约定的是费用不能算作实际培训的费用,并且只限于劳动合同发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专项技术”培训,不是普通的上岗培训和日常培训,并且该技术培训是有相关凭证的费用。还要根据你的劳动合同已履行的期限和未履行的期限合理分摊费用。除此之外,约定的违约金是违法的。但是就业协议约定了违约金的,不在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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