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6-09 00:49:26
【网友提问】
去年8月,我们5人为齐某制作了价值2.4万元的水族箱,未签订合同。齐某只付了全款的50%,余款至今未付,且他明确表示不支付余款。目前我们只有1.2万元的收款凭证、水族箱的照片和他认可的欠款录音。请问,齐某故意欠款做法是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1.2万元是否算数额较大?我们该如何追回欠款?
【律师解答】
你们5人因制作水族箱和齐某之间形成了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并非事实劳动关系。齐某拖欠款项属于合同欠款,非劳动报酬,由此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齐某故意欠款做法不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相关规定,该罪名不成立。
依据市司法机关印发的《关于刑法分则部分条款犯罪数额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的通知第46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5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齐某的做法不符合该法律规定的情形,所以,齐某拖欠至今的1.2万元不能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来认定为数额较大。
你们5人属于享有连带权利的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齐某履行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你们可凭齐某支付款项的凭证、水族箱的照片和欠款的录音等证据,以支付合同欠款为由起诉齐某,以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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