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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提前辞职是否违反劳动合同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6-09 00:50:23

【案情介绍】

  2011年9月,王明与南昌某英语培训学校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在该校教外语。同时,双方还签订了保密协议一份,约定“本保密协议竞业条款有效期为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日顺延一年,除得到学校书面同意外,王明不得在江西省地区内,与该校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也不得私自招揽学生进行辅导。该校与王明解除劳动关系后,每月支付王明竞业禁止补偿费300元,作为王明遵守竞业禁止的补偿。王明如果违反竞业义务的条款,应给予学校6万元的经济赔偿。”

  2012年1月,王明认为工资太低,以有病为由提出辞职,该校同意了并每月支付竞业禁止补偿费300元。7月中旬,该校发现王明在南昌另一家英语补习学校教英语,随后以他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裁决王明停止在竞业单位工作,并支付6万元竞业补偿金。仲裁委做出裁决书,裁决王明停止在那家英语补习学校教学,并向之前的老东家支付竞业赔偿金6万元。王明不服,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王明诉称,本人为了个人发展,选择去另一家英语补习学校学习英语,在学习之余会去给个别学生当辅导助教。南昌某英语培训学校申请仲裁时,提供了几份关于调查和拍摄本人上课的视频和录音,但本人与另一家英语补习学校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也没有福利社保,本人之所以帮个别学生提供义务助教,完全是为了竞业禁止期过后在那家学校工作做准备。事实上,本人与那家学校无任何薪酬关系,请求法院驳回仲裁裁决。

  【案件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本案原告同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和《保密协议》,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由于保密协议中的竞业禁止条款限制的是原告的劳动权,而劳动权属于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劳动权的限制应当在合理的限度内。虽被告按照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原告的竞业禁止行为做出经济补偿,相比该补偿金的数额,原告承担6万元的赔偿金责任过重。法院判决王明支付南昌某英语培训学校经济赔偿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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