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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是否可以变更或撤销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6-15 23:50:38

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是否可以变更或撤销


    导语: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达成一致,买卖合同就成立。但是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是否可以变更或撤销?本案中林某和张某的买卖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在订立合同时明知该作品是赝品,张某也没有明确承诺卖出的是真品,因此,不能认定张某存在欺诈行为。而林某多次询问作品真伪,仔细进行鉴别,并出5万元高价,可以认定林某的真实意思是购买真品。但林某由于自己鉴别失误,将赝品当作真品,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该合同的订立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买卖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因林某行使撤销权而自始无效,买卖双方因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相互返还。

    案情:林某是一名书法爱好者,平时很喜欢收集名人的作品,在一次偶然的机会认识了同样是书法爱好者的张某,之后两人经常讨论书法作品,林某知道了张某藏有一名人的书法作品,并表示愿意高价买下。当林某问该书法作品是否为真伪,张某表示不清楚,因为这书法作品是张某一朋友送的。在林某要付钱的时候张某提醒过林某该书法作品是否为真伪自己并不知道,并让林某决定是否购买,林某经过鉴定之后,最终认为是真品,并与张某以5万元的价格成交。林某购买该书法作品后又觉得是赝品,经多位内行鉴别,认为该幅作品为赝品。于是林某诉至法院,林某认为,张某以赝品充当真品出售,构成欺诈,买卖合同应当撤销,应返还货款5万元。张某认为,林某经过认真鉴别自愿出价购买,不存在欺诈行为,合同不应撤销。

    分析:林某和张某以5万元价格买卖书法作品,买卖合同生效。订立合同过程中,林某多次询问张某作品真伪,并进行鉴别,且以5万元高价购得作品,可以认定林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购买真品。林某因自己主观上的失误,对标的物真假性质产生误解,使得自身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林某和张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因原告重大误解订立的,依据法律规定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笔者认为法院应该判决林某返还该书法作品给张某,张某应该退还5万元给林某。

    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可以变更或撤销。《合同法》第54条也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和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所谓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订立了合同。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误解既可以是单方面的误解(如出卖人误将某一标的物当作另一标的物),也可以是双方的误解(如买卖双方误将本为复制品的油画当成真品买卖)。误解须符合一定条件才能构成并产生使合同变更或撤销的法律后果。  

    在本案中,当林某问该书法作品是否为真伪的时候张某并没有承认是真品,提醒林某考虑清楚再购买,从其主观上看,并没有故意作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存在欺诈的故意,因此,张某的行为不是欺诈行为。根据《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此合同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和《民通意见》第73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或者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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