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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擅自变更劳动合同是违约行为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6-15 23:50:15

单方擅自变更劳动合同是违约行为


    导语: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是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在整个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依据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如果一方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情:甲是某集团的员工,该集团在广东省各市都设有办公地点,甲于2008年跟某集团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定在广州。甲在广州工作半年后忽然接到某集团的通知从下月起就调往河源工作,甲找到某集团的经理,表示不愿意调往河源,可是某集团的经理以只要是本集团的员工就必须服从分配,如果不服从调往的话可以走人并支付违约金。甲觉得某集团的做法违反了合同约定,不能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所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否则单方不能擅自变更合同,既然变更合同没有依据,另一方自然也就可以不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而是按照原合同内容履行,如果对方拒绝接受的话,他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对合同的变更必须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不能单方随意变更。

  在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首先,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当然也可以协商变更;对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只要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达成的,都可以经协商一致予以变更。

  其次,对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应当采取自愿协商的方式,不允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经协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一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意改变合同内容的,在法律上是无效行为,变更后的内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而且这种擅自改变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种违约行为。

  再次,劳动合同的变更只是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作修改、补充或者删减,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对劳动合同所要变更的部分内容,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后,必须达成一致的意见。如果在协商过程中,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所要变更的内容,则就该部分内容的合同变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就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在变更过程中必须遵循与订立劳动合同时同样的原则,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总结:企业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变动职工工作岗位时,要先同职工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变动。如因职工不同意变动,要做好思想工作,不能以行使企业自主权为由,强行在合同履行期间变动职工的工作岗位,甚至在职工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做出停发工资、限期调离等决定,这样做既侵犯职工合法权益,也是一种违约行为,企业应负违约责任。如果企业与职工就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协议,则仍应履行原劳动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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