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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改变名称应该变更劳动合同,反之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6-15 23:49:46

公司改变名称应该变更劳动合同,反之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导语:若用人单位在名称变更时及时与该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即使是与劳动者发生纠纷诉至仲裁庭也不会败诉,因为劳动合同一经合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体现为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的权利都受到法律保护,双方都必须履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合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情:李某是一家公司的经理,在大学毕业后就被该公司聘用了,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在服务期的第四年,公司改变了原来的名称,变名为E公司,并注销了原来的那个公司名称,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然是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连E公司的员工还是原来的员工。但是,E公司成立之后并没有与员工变更劳动关系,包括李某。2005年,另一年公司邀请李某到该公司工作,李某觉得该公司的工资福利都不错,很有发展前景,于是只跟E公司的代表说了一声就走人。E公司觉得李某未经批准就擅自离职,应该属于违约,应该支付违约金,于是E公司将李某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李某赔偿违约金8000元,聘用李某的公司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仲裁结果:驳回E公司全部的申诉请求。

    评析:
    这本是一起用人单位与职工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由于职工违约跳槽引发的劳动争议,职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责任。但由于用人单位更名而未能及时变更相应名称内容,致使用人单位败诉。新公司出示的劳动合同依然是原公司与李某所签仃的劳动合同。笔者认为正是由于新公司在公司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认识上的不明确,致使其在变更公司名称后未能与职工及时变更劳动合同,造成了劳动合同书上甲方与实际用人单位名称不符。在公司法人变更的情况下这份劳动合同当然不能成为双方新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的合法有效合同。由于新公司未与李某变更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对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不再有约束力。

    若用人单位在名称变更时及时与该职工变更劳动合同,仲裁的结果就不会是败诉的;因为劳动合同一经合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体现为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的权利都受到法律保护,双方都必须履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合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若是该职工在与新公司法人签订劳动合同后违约跳槽,致使用人单位因该职工原岗位缺员影响生产,带来了经济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双方签订的有效、合法的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属于职工单方面违反劳动合同,就应当赔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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