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6-15 23:52:41
因为口头合同方便,在生活中被大众喜爱,虽然法律并没有排除口头协议的效力,但是如果不能证明协议本身的存在,也难以获得法律的保护,除非及时结清的合同。因此,在交易中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否则就可能是空口无凭了。当事人双方通过一定的行为也可构成合同,如日常生活中,在商场、超市购物,当顾客拿取商品付完款,获取发票后,买卖合同在成立的同时已经履行完毕。合同书因系双方会签,可以有效证明合同内容是经双方共同协商并取得一致的,证明效力强于其它形式,所以应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首选。
案情:天津某公司是一家水泥供货商,一老客户某房地产开发商因为建筑需要急需额外一吨水泥。于是该房地产开发商的一采购员打电话给水泥供货商要求马上送一吨水泥到建筑工地,双方在电话中对水泥的数量和单价达成一致意见。但当水泥供货商工作人员按时将水泥发运到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建筑工地时,却突然说不再需要这批水泥了。于是该水泥供货商将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和同,支付水泥价款。
分析:本案中的购买口头协议有效,房地产开发公司应该继续履行合同。
口头合同因其简便、易行、高效,在即时清结的交易中广受青睐。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认可了口头合同的有效性。
既然法律保护口头合同,为了提高效率,如果一个电话能谈成一笔生意,人们往往不愿意大费周折地去谈判,签订书面合同。但是,俗话说“口说无凭”,口头合同在提高商业效率的同时,也包含着相当大的风险。
为此,广大商家在享受口头合同带来交易便利的同时,要注意避免口头合同内容不确定带来的商业风险。对不动产转让合同、涉外合同、价款或报酬在当事人认为数额巨大且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最好采用书面形式签约,否则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将承担举证困难而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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