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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也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6-15 23:53:04

试用期也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导语: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另一方面,可以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使被录用的职工有时间考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在用工过程中,目前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无论怎么样,试用期是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的。

    案情:家住在广州的李先生于今年1月被一家公司应聘做商场电器销售员,劳动报酬为基本工资和销售业绩工资构成。并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所有销售岗位的新员工试用期为半年,等试用期满合格后,公司再决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李先生工作了一段时间后,感到销售任务很难完成,很多同事没等到试用期满,就被辞退了。于是,李先生向经理提出先签订劳动合同再试用的要求,经理当即拒绝。2个月之后因李先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要他走人。李先生认为自己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在试用期间公司也是给了最低工资给李先生,李先生希望公司给予一定的补偿。

    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李先生上班之日起,与用人单位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只要李先生在正常工作时间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必须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综上所述,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未和李先生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李先生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首先,李先生是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根据法律规定,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次,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李先生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李先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再次,对于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李先生可以提出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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