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6-15 23:53:31
案情:甲是开了一间小吃店,生意很火,赚了不少钱。甲的堂弟乙嗜赌成性,平时爱喝酒,一输钱就到甲那边发脾气,砸东西。乙问甲拿钱去赌,甲不给,乙就会到甲店铺干扰其正常经营。后来,乙很眼红甲店铺生意这么好,于是找到甲要求甲无偿给人民币2万元,并威胁甲如果甲不签合同就天天来闹事。于是甲和乙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甲给乙2万元,乙今后不得到甲店铺闹事。合同签订后,甲后悔了,不同意给付乙2万元。两人就合同的效力发生了纠纷。
分析:该订立的合同无效。
虽然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如果是按照这个规定的话甲是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但是笔者认为虽然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请求撤销合同。甲与乙签订合同显然是受到了乙的胁迫,但是并非所有受胁迫的合同都是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有一个前提,合同本身是相对有效的,也就是说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相对有效的前提,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了可撤销权后,合同才失去法律效力。本案中合同属于内容违法,自然不可能成为可撤销合同。
相关知识: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第一,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而且是确定的绝对的无效,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不过是不确定的有效。
第二、无效合同的无效是当然无效,任何人都可作出意思表示来主张或认定其无效,而可撤销合同要成为确定的无效,必须是有权人作出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无效合同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均有权主张,同时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审理时有权依法认定其无效。而可撤销合同,主张的主体只能是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申请撤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没有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的申请是不能主动撤销的。“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说明该合同的决定权主要在于该合同的当事人。
第三,无效合同因一方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可撤销合同是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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