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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是否可以撤销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6-15 23:54:08

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是否可以撤销


    导语: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要约的撤销不同于要约的撤回(前者发生于生效后。后者发生于生效前)。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案情:石峰在于2005年在一镇上承包了镇委的10间店铺经营,承包期至2012年12月31日。2006年5月23日,镇委向石峰发出了一封通知,该通知明确写明了新一轮承包方案所确定的承包期限、承包金额等具体要求,并要求石峰最迟在2012年11月15前往办公室交清承包金,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承包。石峰收到这份通知后没有提出异议。2012年11月5日,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石峰承包的10间店铺重新发包给另一个人。当天,石峰在得知详情后立即赶去缴纳承包金。由于店铺已经被承包,石峰交款的要求被拒绝。石峰诉至法院要求发包方继续履行要约,与其签订合同。

    分析:
    本案中的通知为要约,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要约。
    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据此,构成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具备以下要件:(1)要约人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2)要约的内容具体明确,足以构成一个合同的内容;(3)要约应当以明确的方式向要约人发出;(4)要约应表明一旦受要约人承诺即成立合同,要约人将受其约束的确定意思。本案中,2005年5月23日向石峰发出通知,该通知中明确写明了新一轮的承包方案所确定的承包期限、承包金额等具体要求,具备一个承包合同应具备的基本内容,并表明只要是石峰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新一轮的承包金,石峰就可以取得店铺的新一轮的承包权,否则视为放弃承包权。所以,该通知属于要约的性质,该要约自其到达原告时发生法律效力。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取消该要约,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关于合同的撤销,我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由此可知,具备一定条件的要约是可以撤销的,但在特殊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本案中,通知中确定了石峰缴纳承包金的最后期限,也就是确定了承诺的期限,因而已构成不可撤销的要约。

    综上所述,本案中公开招标行为,已违反了我国《合同法》关于要约不可撤销的规定,侵犯了原告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的权利。石峰在通知要求作出承诺前已经前往去缴纳承包金,这说明了石峰接受要约的意思是明确的,视为作出承诺,所以合同成立,石峰有权继续承包店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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