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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中的知情权是怎样的?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6-15 23:58:12

导读:

  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随着知情权外延的不断扩展,知情权既有公法权利的属性,也有民事权利的属性,特别是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人格权的一部分。

  案情:

  某公司急需一名销售主管,李某前往应聘,在填报应聘表格中,李某向公司的招聘人员出示了多个专业的学历证书,并陈述了以往在多个单位从事销售主管的工作经历,公司对李某表示满意,双方达成聘用的初步意向。经过筛选,公司决定聘用李某为公司的销售主管,于是双方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享受主管级待遇,公司为其配置专车以便工作,试用期三个月。劳动合同签定后,公司即要求李某上班工作。

  二个月后,公司发现李某的工作业绩平平,工作规划也未制订,遂对李某的能力产生怀疑。于是,公司派人对李某的学历和经历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李某陈述的工作经历中有虚构的内容。于是,公司要求李某进行解释,李某认为工作经历与目前工作并无关系,自己正在努力开拓销售渠道,取得进展还需一段时间。公司认为如再让李某继续工作,超过试用期后会产生麻烦,于是就以李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作出了解除合同的决定。李某不服,双方发生争议。

  双方理由:

  李某认为:自己进公司是经过考核录用的,自己的能力不能在短时间内表现与销售工作特点有关,公司的录用条件中并无以往工作经历条件,所以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认为:员工以往工作经历是公司录用员工的参考条件,李某陈述虚假经历误导了公司,公司可以作出解除合同决定。

  分析: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八条规定:“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需要如实的告知自身的情况,用人单位一般都是以劳动者的劳动经验来判定其是否符合这个职位,因为劳动经验可以作为用人单位录用职工的前提条件。在本案中,李某并没有如实的说明自己的真实情况,对公司聘用李某担任销售主管构成误导;公司经调查发现李某存在不实经历,可证实李某未如实说明工作经历,违反了规定的诚信规则,可认定其不符合录用条件,根据试用期的有关规定,公司可以随时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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