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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租客租期内死亡,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9-14 00:02:23

【网友咨询】

  前年,我和丈夫、儿子租了一套房子,租期为5年,租赁合同中我丈夫为承租人。过后两年房东想涨房租,但一直没有正式理由。今年7月,我丈夫遇车祸不幸亡故,房东马上找上门来,要求退房,以更高的价格将房子租赁给别人。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租赁人死亡,属于重大变故,一般来说可以解除合同,但按照薛女士提供的说法,虽然租赁合同署名的承租人是薛女士的丈夫,但实际上是一家人共同居住。薛女士丈夫去世后,房屋尚在租赁期,把薛女士一家赶走,于情于理都说不通。对于这种情况,我国法律也有明确规定。《合同法》第234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也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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