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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诉讼时效已过 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9-12 11:20:54

导读: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例:

  近日,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修理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坪上乡政府驾驶员罗永安1998年6月28日驾车到原告修理厂进行维修,差欠修理款人民币8814.70元。原告2011年9月才如梦初醒邮寄催款通知给被告坪上乡政府要求给付修理费。从欠款到追款期间间隔13年,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诉求偿还修理费的请求被驳回。

  1998年6月28日,被告坪上乡政府的驾驶员罗永安驾车到原告修理厂进行维修,修理款为人民币8814.70元。1999年,原告请求被告坪上乡政府给付修理费,坪上乡政府以原告所修车辆发生翻车事故,导致上届书记袁发尤死亡、乡长冯万美、人大主席刘升富、驾驶员罗永安重伤为由拒绝给付修理费。2011年9月,原告邮寄催款通知给被告坪上乡政府,要求给付修理费未果,原告遂诉求被告坪上乡政府及驾驶员罗永安偿还修理费。

  分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想搞清楚诉讼时效是否已经过了,需要弄清楚诉讼时效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本案至少应从2000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二年诉讼时效。因为其实在1999年年底原告请求被告坪上乡政府给付修理费,坪上乡政府拒绝给付修。但是2011年9月,原告才邮寄催款通知给被告坪上乡政府,要求给付修理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此其原告的诉求并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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