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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业主单方解除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9-14 00:03:33

【案情事实】

  大地教育诉新业主林倩敏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不但让大地幼儿园在南海办学能否为继让投资者担心,也让300多名幼儿的家长为孩子是否要被分流而操心。在1月10日第一次开完庭后,鉴于双方均有调解意愿,主审法官多次对双方展开调解,但最终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只能定于昨日下午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08年7月29日,旧业主三盛公司与原告(承租方、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涉讼房屋出租予乙方经营幼儿园,租赁期限自2008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

  2011年11月22日,三盛公司书面通知原告,其需对涉讼房产进行出售,请原告在30天内确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原告对涉讼房产放弃了优先购买权。2011年12月26日,三盛公司与被告林倩敏(买受人、乙方)签订《协议书》,将涉讼房产销售给乙方。2012年6月30日,被告通知原告自2012年6月30日起至2012年12月29日做好撤离的准备,被告将按约一次性支付相关解约费用。

  2012年12月11日,大地教育将新业主林倩敏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一审判决】

  三盛公司与原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购买涉讼房产,成为新的权属人,亦自2012年4月1日起承受了三盛公司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甲方”的权利义务,故原、被告应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企图通过单方违约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从而获得相应利益,这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全面履行合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是相违背的。被告应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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