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9-17 23:53:50
案情:
梁A与梁B是亲属关系,曾分别住在南海区冲唐家37号混合二层房屋的一楼和二楼。2009年7月,梁A将其所有的第二层房产赠与梁B,梁A的妻子黄某作为该产权的共有人没有提出异议,二人到南海区公证处办理房屋赠与手续,梁A将第二层交付梁B使用。但梁A至今没有为梁B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梁B诉至法院。梁A辩称诉争房产是有偿售给梁B的,双方为逃避税费才办理赠与手续,但没有足够的证据推翻经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另外梁A认为自己经济困难,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但也没有证据证明其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经营或家庭生活。
专家意见:
《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该案中的情形不符合撤销或者变更公证的情形,除非有证据证明符合该条所规定的情形。根据民诉法和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梁某有义务举证证明其主张,没有证据证明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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