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9-18 01:15:45
正文:
家住连山区的明良,2003年经中间人的介绍认识了农村女孩儿海秋,两人见了面感觉还行,海秋比明良小几岁。
经过几个月的相处,两人觉得相处得不错,所以介绍人从中撮和,由明良家先给海秋彩礼钱5000元,到结婚之前再给12000元,这事也就这么办了。
结婚前几天,两人到市里买了结婚用的家电等物品,花了将近7000元。几天之后婚倒是结了,也按农村风俗举行了仪式,但就是没办理结婚登记,之后二人就一起生活了。小两口在一起过日子难免会磕磕碰碰发生口角,而二人都年轻,恋爱的时间又短,所以争执起来谁也不让过。
一次二人产生矛盾后海秋一气之下就回了娘家,后来明良去丈母娘家接,二人也没有和好,就这样明良认为这种日子不能过了,决定还是分手吧,但结婚之时给海秋的那些财礼钱应返还给他,毕竟他家里也不是很富裕的,所以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日常审理这样的案件很多,所以法官综合明良与海秋的实际情况,最后一审判决海秋结婚买的家电等用品(现在明良家)归明良所有,海秋向明良返还彩礼1000元,诉讼费各承担一半。
相关知识
受赠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有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权利,但赠与合同约定负担义务的,受赠人须按约定履行义务。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在赠与属于附义务赠与时,受赠人应在赠与物的价值限度内履行所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其义务或撤销其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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