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9-20 18:58:50
【案情】
2007年6月,田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合同约定:如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2009年11月,被保险人因患肺结核死亡。田某认为属于保险责任事故,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于2009年12月25日向田某出具《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主要内容为:“经调查核实我公司发现投保前已患疾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条款,本次事故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田某诉至法院。法院查明,被保险人于2001年和2008年接受过肺结核诊治。2007年6月,田某申请投保,在填写个人保险投保单告知事项“被保险人是否曾患有或接受治疗过哮喘、肺结核、肺气肿……”时,投保人田某及被保险人均填写为“否”。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田某在投保时就被保险人曾患“肺结核”的事实未向保险公司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保险公司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未行使该解除权,其解除权已消灭。本案所涉保险合同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田某等人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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