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5-21 00:15:41
【案情简介】
陈某驾驶轿车与同方向行驶的张某驾驶的轿车发生追尾事故,事故共造成张某损失1万元。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在同车道行驶时,没有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待转弯时观察疏忽或者判断操作失误,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对事故认定有异议,要求陈某全额赔偿,并找到一名目击证人为自己作证。
【案件分析】
能否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来划分双方的责任。有观点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法院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及原因力等因素的重要依据。既然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明确划分了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法院则无需重新认定。而笔者认为,应依照双方的证据重新认定责任。在民事审判实践中,一般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只具有民事证据的效力,不因其是交警部门出具的而不接受当事人的质证。当事人有足够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法院可以推翻其所作的责任划分,依照双方的证据重新认定责任。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次要责任的理由是“待转弯时观察疏忽,或者判断操作失误”,这实质是对事故发生时张某行为的推定,交警部门并没有查清事发时张某到底有何种不当的行为,而张某提供的证人证言,说清了事故发生的过程,足以说明张某在事故中无过错。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对证人证言应当予以采信,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应予推翻,陈某应对事故引发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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