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6-11 00:45:13
【案情简介】
去年1月的一天,房山区某路段发生一起车辆自燃事故,房山某消防支队在扑救过程中,在自燃车辆附近遗留了大量积水。扑灭大火后,消防人员随即撤离。而路面上的积水很快结冰。王先生驾车经过时,因地面过滑,车辆失控与对面正常行驶的车辆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对方司机受伤。交管部门确定王先生负事故全责。
在赔偿对方损失后,王先生将消防支队所属单位以及该路段所属公路分局诉至房山法院,要求双方赔偿事故给双方车辆及对方人身造成的损失。王先生认为,消防支队造成路面积水结冰,公路分局未尽法定职责及时对路面进行清理维护的行为,导致事故的发生,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6万余元,二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
事故司机获赔7万元,消防支队所属单位认为,消防支队只负责灭火,不负责清理现场,因此不应赔偿。
公路分局则表示,交通事故已确定是王先生的单方责任事故,事故原因是王先生驾驶不当,公路局作为管理义务机关,要求公路局承担责任缺少证据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消防支队在道路上实施灭火洒的水未及时清除,导致路面的积水结冰,妨害了道路的正常通行,王某驾驶机动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与道路结冰有一定因果关系,该消防支队所属某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路分局不能证明已按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王先生驾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责,应认定其驾车不当,是发生交通事故的主因,对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公路分局消防支队所属单位各自赔偿王某经济损失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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