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6-11 00:53:12
【案情简介】
2010年3月的一个深夜,外地人李某驾驶一辆上海牌照小轿车沿我市解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解放路与长江路交叉路口时,与正步行由北向南横穿道路的市民王先生发生碰撞,王先生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几天后,我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人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人与肇事司机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约定交强险赔偿款为11万元,由李某负责理赔后交付给其家人。协议约定,如果交强险在2011年年底前未能理赔,这笔钱由李某交付。然而,李某到保险公司索赔时遭到拒绝,李某自己也一直给对方赔偿款。原来,从2009年底开始,这辆车先后被转卖了3次,最终由李某购得。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这辆车在2009年6月在其公司投保交了交强险,保险期限是2009年6月19日至2010年6月18日。2009年底,该车原车主申请退保,公司同意退保后顺利办理了退保手续。公司认为,这起交通事故发生时已经不在他们的承保期限内,所以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应由李某赔偿。
王先生的家人找不到肇事司机,不知道如何拿到赔偿款,在事情被拖了近两年后他们咨询了律师。曹律师告诉他们,该保险公司违法在先,他们要到这笔赔偿款的胜算很大,需要抓紧时间向法院提起诉讼。去年8月,死者家人将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和肇事司机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1万元。法院经过调查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该保险公司与原车主解除了交强险的行为违法,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随后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该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1万元整。
【律师意见】
交强险合同虽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但其实质是保险公司与不特定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之间建立了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是法定的。投保人与保险公司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车辆转籍不在解除交强险合同之列,所以该保险公司以车辆转籍为由终止交强险违背法律规定。交强险的性质在于分担社会风险,使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能尽快获取赔偿。这起案件中的保险公司的行为违背了交强险的立法本意,也侵犯了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权益,所以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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