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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多方导致的车祸,赔偿责任谁承担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9-09 23:56:22

 【案情介绍】

  2012年8月23日晚9点,刚刚年满18岁的小彭驾驶踏板式两轮摩托车搭载女友吕某行驶在昌平区沙河城铁车站附近时,途经北京某建筑公司的施工路段。当时道路上没有路灯,光线很暗,路边还有施工遗留下来的土堆,以及钢管等障碍。小彭驾驶摩托车不慎与横在道路上的燃气钢管相撞,车子飞了出去,小彭和女友也被甩了出去,重重地摔在地上,后二人死亡。

  经过交警部门事后调查,小彭本身并没有驾照,且驾驶摩托车时,小彭和女友均没有佩戴安全头盔。而小彭驾驶没有按照规定登记的两轮摩托车进入非机动车道行驶,是发生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此外,建筑公司违法占用道路堆放燃气钢管,养护公司在修建道路过程中堆放土堆,同样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最终,交管部门认定,小彭和建筑公司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养护公司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发后,小彭父母将施工单位、道路养护公司以及公路分局三家起诉至昌平法院。其父母表示,小彭刚满18周岁,此前一直是家里借债供其读书,事发前,小彭凭技术已经是北京某公司的软件工程师,月收入8000余元,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支柱。事发后,小彭一家人不但经济陷入困境,还遭到巨大的精神打击。小彭父母认为,建筑公司是施工单位,养护公司和公路分局是管理单位,正是由于上述三家单位都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才最终导致惨剧的发生,因此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3万余元。

  【单位辩称】

  被告某建筑公司辩称,事发地的工程已竣工并由发包方进行验收,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所涉的燃气钢管不属于公司,加之公司方面也从未参与该事故处理过程。因此,小彭发生的交通事故与己无关。作为发包方的建设公司则表示,其已经按发包合同的约定,将所需钢管交给承包方,因此钢管堆放造成本案交通事故责任不在己方。此外,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此项工程一直都在承包方建筑公司施工管理中,事故与己无关。

  被告某养护公司对事故认定书及事故发生过程没有异议,但认为小彭父母提出的赔偿请求有悖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分担认定,只同意最多承担20%的责任。而被告公路分局则认为小彭的死亡与单位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公路分局没有任何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死者小彭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存在多项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承担35%的责任。发包方某建设公司应当作为本案被告,燃气钢管违法占用道路,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燃气管道工程的发包方、工程承包方和所有人,均对燃气钢管负有管理之责,其未尽清理、防护、警示等安全管理义务,致使事故发生,应共同承担35%的责任。而养护公司作为事故发生路段的施工方,在此路段暂时使用状态下,负有对此路段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以保障该路段的安全畅通行驶,其听任燃气钢管的不安全摆放和土堆堆放,未尽到注意义务和监督义务,对事故发生负次要责任,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此外,对于小彭父母要求公路分局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因此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承包方、发包方连带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5万余元;养护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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