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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失职的员工一定能解雇吗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5-29 00:08:52

严重失职的员工一定能解雇吗


    导语:一般用人单位解除一个在工作中有过错的员工会这样表述:员工工作态度不认真,懒惰怠工、工作不称职,认错态度恶劣,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等为由与员工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很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会认为虽然自己在工作中出现过一些过失,但这些过失并没有导致公司的重大损失,所以员工会认为用人单位是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个已经在社会上普片存在的问题,那员工未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时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吗?

    案例:李小姐于2007年8月入职服装有限公司担任生产质检员一职,公司与李小姐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月工资为3000元。主要负责现场管理生产工序、生产质量把关、签首样防止批量报废、提供生产技术援助、管理生产人员等工作。2009年4月,公司以李小姐工作严重失职,导致公司重大损害为由解除与李小姐的劳动合同。公司对质检员有规定一个月中本应抽检100件产品,但李先生在2月份只抽检80件产品。李小姐辩称,虽然少抽检了部分产品,但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并没有质量问题,也没有收到订单客户的投诉,公司以工作严重失职为由将他辞退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认为,根据公司《质检员工作守则》的规定,一个月中漏检10件属于工作失职,漏检15件以上属于严重失职。现在李小姐在其2009年2月份的工作中,少抽检20件产品,属于严重失职,所以有理由和李小姐解除劳动合同。李小姐辩称,虽然2月份是少抽检20件产品,但是那一批的产品没有质量问题,订单客户也没有投诉,谈不上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的损失,所以坚持认为公司是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李小姐向当地的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仲裁庭认为,公司以李小姐严重失职导致公司重大损害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能提出相关证据证明公司存在重大损害。因此,公司单方面解除与王先生的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分析: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笔者认为李小姐工作中虽有失误,漏检验了20件产品,但该行为并未造成公司重大损害,公司也没有举证证明其实际经济损失的数额或程度是多少。因此,公司以李小姐工作严重失职、造成公司重大损害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所以该公司应当向王小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操作提示:
    (1)以员工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为依据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证明员工已严重失职,且已有“重大损害”。
    (2)通常,企业可以在规章中,将严重失职行为列为严重违规行为的一种。此时企业可以以员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来解除合同,就不需要证明“重大损害”的发生及数额。但是,是否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需要证明员工属于故意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的情形是否严重,在审理过程中最终要由法官或仲裁员进行考量后予以决定。

    总结:职工严重失职,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很多案例的争议焦点是对严重失职、重大损失的界定。首先,公司应该在规章制度中对“严重失职、重大损失”作出明确的规定。因为司法实践中,就这一界定无统一标准,并且由于《劳动法》对“严重失职”的标准未作明确的规定,导致仲裁和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很大。如果公司应该在规章制度中对“严重失职、重大损失”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且,该员工的行为符合了“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那么公司可以依据这条规定解除和员工的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广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认真履行工作岗位职责,服从用人单位管理,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样劳资双方才能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才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各自的社会价值,为中国经济建设贡献各自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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