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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可能遇上的风险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7-16 01:21:07

  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为了深入掌握新刑事诉讼法精神实质,将学习成果运用于工作实践。根据新刑诉法“尊重与保障人权”的精神,引导刑事申诉当事人依法有序理性申诉,合理预期申诉处理结果,对可能出现的申诉风险进行提前提示,探索刑事申诉风险提示制度,具有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引导当事人合理预期申诉处理结果,降低息诉工作难度】

  针对一些当事人不了解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办案权责和流程,在提交申诉后就希望检察机关立即提出抗诉的情况,控申部门将矛盾化解工作前置,通过风险提示向当事人释明检察机关除了抗诉,还可能作出不抗诉等决定,使当事人在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时,即合理预期处理结果,从源头上避免因最终处理结果与申诉预期不符而出现的涉检缠访等情形的发生。起到了从源头上化解涉检信访的积极作用。

  【二、提醒当事人理性对待申诉行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针对一些当事人在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申请或在收到刑事申诉案件已立案的通知后,不配合人民法院执行等导致出现对自己不利结果的情况,通过风险提示告知当事人刑事申诉不影响法院执行等具体法律规定,及时提醒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或者另行提出诉讼,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明确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协助义务,促使当事人依法、有序、理性申诉】

  一些当事人在向检察机关申诉的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检察机关决定抗诉时却发现法院已裁定再审。对此,在风险提示中要求当事人在提起申诉时书面注明是否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级检察机关是否做出过不立案、不抗诉决定等内容,防止产生多头申诉、重复申诉,节约司法资源。同时,风险提示制度还明确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能够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通过强调当事人的协助义务,促使当事人依法、有序、理性申诉,提高了刑事检察工作效率。

  【四、主动增强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加大检务公开力度,通过《风险提示书》详细列举告知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申诉依法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审查、终止审查以及不予抗诉、不提请抗诉的具体情形,方便当事人自行对照检查,理性作出是否继续申诉的决定。同时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在风险提示上告知当事人发现涉嫌违法办案的检察人员,可以向该院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上级检察机关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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