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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被报复,匪徒可获刑事重罪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7-20 14:04:53

【案例详情】

  “惠阳欧伯”李某今年47岁,惠州市惠阳区永湖镇人。8日上午9时许,李某惨遭砍杀,他六岁的儿子在车上看到了全过程。

  目前,惠阳区警方正按故意伤害案件全力侦查此案。

  欧伯妻子王某认为,李某遇袭,是因近2年来经常在网上举报一些公共问题遭到报复。其在近一年的时间里发帖子95个,其中至少8成是举报惠阳各类问题,其中最多的是村官贪腐,举报范围还涉及学校乱收费、水库污染等。

  李某描述被举报者一般不写出全名,但有描述姓氏及实际职务。

  网友“武当山人”称,惠阳欧伯近年来一直坚持举报惠阳地区黑恶势力以及官商勾结事件,得罪了不少人。当然很多人诟病他拿钱发帖,收费骂人等等,但是起码很多次他还是收集了很多资料的,否则早有人告他诽谤罪了。

  李某表示,之所以取名“惠阳欧伯”,就是为了效仿“广州区伯”长期追问举报公共问题,只不过他希望自己举报的事项更多,不仅仅只有“公车私用”一项。

  李某说,并不后悔发帖维权的经历。自去年8月以来,李某举报的案例约有70宗。他认为,有5宗举报案中的被举报方可能会对自己打击报复。他说,为了中国的反腐事业,愿做第一个献身的人。

  【律师观点:雇凶伤人者构成共犯】

  律师称,实践中,举报人、证人遭遇报复的案例并不少见,行凶者多以故意伤害罪被处罚。

  本案正在侦查过程中,犯罪事实尚未确定,需要等待侦查机关进一步确定,才能知晓凶手伤害李某的行为是否与网络举报有关。

  从媒体报道看,凶手对李某故意实施伤害行为,造成他身体受重伤,后果严重,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符合法律规定。

  不过,其犯罪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构成何种罪名,应当等待审判机关最终确定。

  假设凶手系接受他人雇佣而对李实施伤害,雇佣人应作为故意伤害案的共犯一并处罚。

  李某作为刑事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要求犯罪嫌疑人赔偿其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等。

  刑事附带民事程序,是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举报人保护程序缺失】

  律师称,《宪法》规定了公民有举报权,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我国《刑法》第308条规定了打击报复证人罪: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54条规定了报复陷害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这两个罪名,可以看做是对举报人保护的刑法条款。

  此外,刑诉法对举报人的保护体现在109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尽管上述法律都规定公民享有检举权,但这些规定太笼统、概括,缺乏可操作性。对举报人的权利义务界定不明确,保护程序缺失、保护范围狭窄,刑罚较轻。不能达到保护举报人的作用。

  【律师建议:泄露举报信息追刑责】

  此前许多法律人士一直在呼吁应制定一部举报人保护法。

  律师认为,制定一部专门的举报人保护法,要包括三部分:首先要明确举报人的权利义务及受理机关的职责义务。健全泄密、失职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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