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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盗窃罪量刑数额提升为1600元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7-20 14:04:28

 与以前执行的城乡区别对待标准不同,此次城乡统一标准,将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上调为1600元。执行标准如何调整?解释:“数额较大”上调至1600元

  今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与过去相比,今年新实施的司法解释提高了盗窃罪的数额标准,规定各四川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四川省法院、四川省检察院据此对四川四川省有关盗窃罪的具体数额执行标准做出修改。具体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600元以上的,牧区偷牛盗马价值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盗窃公私财物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盗窃公私财物3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而在此之前,四川四川省执行的是1998年制定的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具体为:农村县(包括市郊县)700元,城市1000元为“数额较大”;农村7000元,城市1万元为“数额巨大”;5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

  【调整依据是什么?解释:结合实情确定具体数额】

  【1600元的“数额较大”执行标准如何认定?】

  四川省法院、四川省检察院综合分析了去年盗窃案件相关情况,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全四川省人均GDP、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等指标均约为1998年的4倍,不过几项指标均比全国平均水平低。制定中等偏下的“1600元”标准,符合四川四川省实际。

  【为何新的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没有城乡之分?】

  四川省高院、四川省检察院对2012年全四川省市(州)辖县检察院起诉的3869件盗窃案件进行了分析,发现农村县低于1600元盗窃案件的数额分布与全部案件基本相同,并未呈现出“农村县盗窃案件数额明显偏低”的特征。同时,统计数据显示,农村县的盗窃案件主要发生在城镇,发生在乡村的较少。

  因此,新标准实行“城乡统一”。会否削弱打击力度?解释:对案件总数影响不大

  【新标准提高了入罪门槛,不免令人担忧:这是否削弱对盗窃的打击力度?】

  对此,四川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龚军辉解释说,新标准对案件总数的影响不大。以2012年四川四川省盗窃案件数量为例,若适用新标准,仅有6.8%的盗窃案将不再入罪,而受影响的‘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案件,仅占案件总数的4.8%和0.4%。

  事实上,盗窃入罪门槛不止“数额较大”一个,《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4种即使没有盗得任何财物也构成犯罪的情形。“这在行为上增大了对盗窃的打击范围,新司法解释在数额上提高了入罪门槛,使得法律对盗窃行为危害性的评价更多元、更合理。”龚军辉说。据悉,新法实施以来,盗窃案件总量上升明显,以成都市金牛区为例,其查办的盗窃案数量增加了近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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