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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通信、会见的相关规定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7-20 14:06:09

  1、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2、罪犯亲属寄给罪犯的包裹、汇款或罪犯寄给亲属的包裹、汇款,必须按照国家邮章规定办理,并经干警认真检查登记,罪犯签章。如发现包裹夹带违禁品,将视情节,按规定给予处罚。

  3、罪犯按规定可以会见亲属。亲属必须持有《会见证》、身份证,并履行登记手续。会见应在监狱会见室或指定的地点进行,会见每月一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会见时禁止使用隐语、外国语交谈。少数民族罪犯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会见现场必须有干警直接管理。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批准与配偶或直系亲属特优会见:

  (1)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且分级处遇在一级宽管的;

  (2)进入二级宽管半年以上,计分考核连续三个月未被扣改造分的;

  (3)在改造或生产中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且进入普管级一年以上的;

  (4)因改造需要经监狱批准的。

  符合特优会见条件,经罪犯及其亲属申请,每月可安排一次,会见时间可延长至24小时。

  罪犯与配偶一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或《结婚证》等证明材料不全,或有其他不能特优会见的情形,监狱应拒绝安排特优会见。

  5、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罪犯,可批准与亲属共餐:

  (1)符合特优会见条件的;

  (2)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监狱表扬,或受到立功奖励的;

  (3)进入一级宽管或进入二级宽管三个月以上的;

  (4)在改造或生产中表现突出的普管级罪犯,计分考核连续三个月未被扣改造分的。

  6、监狱安排罪犯与配偶同居、与亲属共餐,可适当收取费用,但要低于社会同等条件的收费标准,并要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收取的费用,单独建帐,主要用于改善罪犯学习、生活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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