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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醉酒引发故意伤害(致死)案 他为何被从轻处罚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4-12 21:47:51

醉酒引发故意伤害(致死)案 他为何被从轻处罚

辩护人 田桩 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  
    一、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和案件的基本事实。
被告人田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河北省安新县某村农民。2012年10月6日晚,被告人田某醉酒后在本村李某家中玩牌时与李某发生口角和打斗,被他人拦开,田某在醉酒状态下继续吵闹,后被害人张某对田某劝阻过程中,田某用随手取得的水果刀将张某扎伤,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田某于次日到安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2012年10月17日,被告人田某的亲属与被害人张某的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田某亲属代替田某赔偿张某亲属经济损失,赔偿款已如约给付。
    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法院的审判结果。
    本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田某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提起公诉。故意伤害(致死)罪的法定量刑幅度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即被告人田某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田桩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向法院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田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构成自首。
    2、被告人田某的亲属与被害人张某的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由被告人亲属代为赔偿经济损失并已履行完毕。
    3、被害人张某的亲属向法院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双方矛盾已经缓和。
    4、本案双方本无矛盾,由农村琐事引发,从案件性质上讲,既不同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侵害他人生命健康安全的暴力犯罪,也不同于其他发生在农村的民事纠纷矛盾激化引发的刑事案件。基于以上这种有别于其他刑事案件的案件性质,可以体现出被告人并不具有极深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且易于改造。
    根据以上从轻情节,辩护人建议法院,以法定最低刑即十年有期徒刑量刑。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从轻判处被告人田某十年有期徒刑。
    三、辩护人的点滴认识。
    首先,行为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既可为国家节约司法资源,又可以为自己争取从轻处罚的条件,而逃避法律的制裁只能逃避一时,且无法得到心灵上的安宁。
    其次,案发后积极给予被害人亲属赔偿,既能安抚被害人亲属精神上的伤痛,缓和矛盾,又利于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还可以使司法机关最大限度的给予从轻处罚。
    再次,本案被告人田某之所以被从轻处罚,原因在于自首和赔偿,而不在于醉酒。人们常说喝酒后“误事”、“闯祸”,人在醉酒状态下的行为控制能力会减弱,但醉酒不是对犯罪行为从轻处罚的理由。
    四、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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