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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出租房盗窃地摊T恤衫也构成盗窃罪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7-01 22:44:12

出租房盗窃地摊T恤衫也构成盗窃罪


    导语:《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增加规定为犯罪,对这些行为的处罚由原来的治安处罚升格刑法处罚,体现了刑法对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切实关注和严格保护,为打击盗窃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对盗窃惯犯或是小偷小摸都起到了威慑作用,广大朋友应该不要再把几十元或是几百元的财物被盗当作“浮云”,一旦发现被盗,应当立即报警,因为刑法处罚会让小偷小摸付出沉重代价。

    案情:2011年10月12日中午,刚从田里干活回来的张某发现自己租房后面一间租房窗户有缝隙,便萌生盗念,他翻窗而进,看到出租房并没有什么东西可以让他偷的在,正准备走的时候陈某看到挂在上衣架上一件T恤衫,他穿上就跑了当天中午张某某回家发现被盗,由于认为被盗不多当时就没报警,第二天,张某碰到了陈某,让张某吃惊的是陈某穿的一件T恤衫跟自己不见的那件是一样的,于是走上前去问陈某,开始的时候陈某不承认,后来张某注意到陈某穿着的那件衣服衣角有油迹,这个是自己前两天不小心弄到的,没有办法洗掉。于是,张某再追问陈某,陈某终于承认了身上穿的T恤衫就是从张某家里偷的,当地派出所接到报警,依法将陈某刑事拘留。当地检察院批准逮捕了陈某,检察院将以盗窃罪对他提起公诉。

    分析:在2011年5月1日之前,根据相关规定,入室盗窃定罪量刑必须有几个条件构成:一是入室,二是盗窃价值2000元以上(包括2000元)或是一年有3次或以上的小额入室盗窃。现在根据《刑法》264条相关规定,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类行为直接规定为构成盗窃罪,且不论盗窃数额、次数多少,均可以作为盗窃罪处理,予以刑事处罚,哪怕是零盗窃,也可以作为盗窃未遂来处理,盗窃罪的刑事处罚中既看重盗窃额度,同时也看重了盗窃行为。或者有人会有这样的疑问,“入股盗窃”究竟什么才是“户”。所谓“入户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认定“入户”要注意的几点是:一是“户”应理解为居民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隔离的两个方面,但不包括办公楼、学校、公共娱乐场所、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这些场所发生盗窃,定罪入刑仍以盗窃2000元或以上,一年内三次或以上盗窃为基点)。二是对“入户”不能仅理解为进入住宅或室内,对于进入独门独院居民住宅盗窃的,只要行为人进入了住宅内,且有盗窃动机,也视为“入户盗窃”,因为进入他人家庭居所盗窃,影响群众最基本的安全感,且这类案件的案犯大部分属于惯犯或职业犯,应当严厉打击,当然这里要分盗窃既遂和未遂两种。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合二为一的门市,经营时间内不认定为“户”,而在非经营时间,根据情况则可以认定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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