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监管不力,少年入室盗窃领刑罚
导语:
作为一个十七岁的少年,本来是人生的成长季,可是在大家都学习的年纪,有些学习差的学生就理所当然的脱离了学校和家长的管制,结交了一些社会上的不良人员,自制能力较差,因其父亲忙于家庭生活,疏于管教,也最终导致了这个少年的沦落,因此,对这个孩子最好的惩罚和教育的办法就是接受
刑法的惩罚。
案例:
被告人莫民初中三年级辍学后在外务工,在校学习期间成绩较差,因母亲早亡,父亲忙于生计,对其管教欠缺。其父亲表示自己也没有能力约束被告人刘文明的行为。2012年10月9日下午,被告人莫民与“阿军”(另案处理)携带千斤顶、扳手等作案工具,到平乐县平乐镇上盆村委瑶头面村,趁无人之机,破窗进入受害人周某某家中,共盗走其现金人民币5400元。
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以被告人莫民犯
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解析:
本案的被告人莫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虽然莫民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莫民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可是基于莫民家庭条件不好,父母没有管教的能力,本来对于未成年人而言,触犯了刑法,也不是一定要接受监禁的刑罚,一旦没有矫正的条件,还是监禁刑更有利于犯罪人的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