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7-02 00:04:19
导语:
宁科文等5名湖南青年因在吉林省长春市以“高科技”手段盗书,最后给书店造成了两千多元的损失,最后还是没有逃过法律的制裁,在第二次盗书的过程中,几名被告人被发现,案件也已经被查明,现在也遭受到了检察院的起诉,最终的判决虽然不知道如何,但是我们完全可以确定几名被告人因为自己的盗窃行为,要承担起刑事责任,这种通过不劳而获的方式来取得钱财的手段是不可取的,也是非法的。
案例:
今年3月,宁科文等5人乘火车到长春。路上,宁科文提出与其到长春做小本生意受苦,不如利用“高科技轻松赚钱”。说完,他颇为得意地把一铁片拿出来,解释说这个体积很小的东西威力很大,它能干扰防盗感应系统,消磁能力极强,可以轻而易举地将物品从超市、书店携带出去。3月4日下午1时许,宁科文等5人从长春火车站出来,乘出租车来到一图书城。为让其他4人相信,宁科文随意拿了两本书,用小铁片消磁后把书藏在衣服里,然后大摇大摆地走出了书城。另外几人见此招真灵,便都混入书城,以同样方式盗走价值2838元的图书,6月14日,被长春市宽城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解析:
本案的几名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共同犯罪,几个人的偷书的行为是经过共同的犯意联络,通过使书店的书消磁的方式来将书偷走,侵犯了书店对书的所有权,根据侵犯财产的数额。可以确定已经是处罚了我国刑法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明确的规定了这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在我国刑法上被认定为盗窃罪,应该按照盗窃罪的规定来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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