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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犯罪嫌疑人能否拒绝律师为自己辩护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7-11 00:07:5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拒绝指定的辩护人为自己辩护,除法律规定的必须有辩护人为其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外,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指定的辩护人后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自行辩护。

  法律规定必须有辩护人为其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有正当理由才可以拒绝指定的辩护人,并且拒绝后,必须自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法院另行指定辩护人为其辩护。

    之所以要限制被告人行使拒绝辩护权的法律效力,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核心诉讼权利——辩护权能够得到有效落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和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在特别案件中,即当被告人分别是未成年人、聋人、哑人或可能被判死刑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如果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对于不论是自己委托的还是法院指定的辩护人,被告人拒绝辩护的,如果有正当理由,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应当另行委托辩护人,若没有委托则应当由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对于另行委托或者另行指定的辩护人、被告人不论有无理由,也不论理由是否正当,都不得再行拒绝,或者说拒绝无效。这是因为对于特定的被告人,法律设置了强制辩护制度。立法者假设这些特殊的被告人,由于受自身条件的限制,仅凭他们本人无法正确、全面行使法律赋予的辩护权利。拒绝辩护、不要辩护人的态度,可以说就是缺乏辩护能力的一种表现。因此,法律责成法院有义务保障这样的被告人必须在有辩护人辩护的情况下接受审判,否则,就构成诉讼程序重大违法。法院不能以尊重被告人的拒绝辩护权为由减免自己承担的应当指定辩护的义务。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 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 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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