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7-11 00:08:20
【案例】
2012年9月21日17时许,在村外喝醉酒的王某(今年32岁)晃晃悠悠地往家走,当其走到同村村民王一家附近时,无缘无故破口大骂王领。王一的父亲王松听到后出来质问王某。王某边骂王松边抡起拳头朝其胸前乱捶,并用力将王松推倒在地后,用脚朝其身上跺了几脚。随后,王某又走到王领所开的超市附近继续指名道姓大骂王领。正在经营生意的王一和其妻子司郡听到骂声,分别到超市外面与王某理论,王某二话不说,抬脚就朝王领身上乱跺,并拽住司郡的头发将其甩倒在地。这时,被王某殴打的王松打电话报警后也赶来帮助儿子、儿媳,与王某撕扯,四人随即打作一团。双方被众人劝拉开后,当地派出所民警也赶来,分别对双方进行批评教育之后,双方散开。
第二天早晨5时许,酒醒后的王某想到他在昨天下午与王领发生的厮打中吃了亏,遂不顾妻子的劝阻,又到王一尚未开门营业的超市门口大骂王领。王一起床并到超市外面与王某理论,二人随即发生厮打。厮打中,王某将王领捶倒在地,并将其嘴唇、鼻子和额头打伤。二人被邻居劝拉开后,王一打电话报警。警方赶到后,将王某抓获并刑拘。
经鉴定,王松、王一、司郡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后经调解,王某与三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且已实际履行,三被害人要求不再追究王某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酒后滋事,随意辱骂、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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