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5-16 20:40:47
工伤事故评残与交通事故评残或其他的人身伤害评残是否相同,工伤事故评残标准与交通事故评残标准有什么不同之处,与其他的人身伤害评残标准有何处不同?
由于工伤与交通事故或其人身伤害的基础条件不同,确定伤残程度的机构,标准等也不同,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的差异:
一、评残的标准不同。工伤认定之后,病情相对稳定,有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发生一般的人身伤害或交通事故,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的,标准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因为工伤与交通事故或一般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不同,两评残标准比较,工伤的评残级别稍高于交通事故或一般人身损害的评残级别。试举几例:一是在发生人身伤害并经治疗完毕后,没有功能障碍的情况,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规定,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的,工伤为伤残十级,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的,工伤为伤残九级。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将无法评上级别。二是同等残情,确定的级别也不同。
如下肢伤后短缩小于3cm,大于2cm的,工伤为伤残七级,而此情况交通事故评残则为十级。三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规定了部分根据年龄,是否生育等情况确定不同的级别,如35岁以上的脾摘除为工伤七级,35岁以下的脾摘除为工伤六级。而交通事故没有这方面的区别。
二、评残的机构不同。工伤评残也就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交通事故或其他人身损害。由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结论。司法鉴定机构没有上下级从属关系。
三、鉴定程序不同。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是在工伤认定之后,是以工伤认定为前提的,且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初次鉴定不服的,可以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的结论为最终结论。一年后,劳动能力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交通事故或一般人身损害的评残,是单位,个人直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或当事人提起诉讼之后,请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评残。如果对司法鉴定的结论不服,可以申请由双方共同认可或司法机关依法指定的鉴定部门进行复核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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