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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同命不同价”--职业病患者维权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5-16 20:41:11

打破“同命不同价”--职业病患者维权

 

        异地诊断职业病是否有效?职业病患者能否索赔精神抚慰金?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工罹患职业病,其民事赔偿是按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

  上述问题曾经“高度集中”在广东职业病患者李家权身上,从他的个案和这些问题的最终司法“定论”,可以看到职业病患者在维权救济的渐进。

        案例:为了确认工伤,打了5年官司
  李家权于2002年至2005年4月在东莞松原宝石厂从事“切粒”工作,2005年3月感到胸闷、胸痛并咳嗽,到塘厦人民医院检查,被怀疑健康问题与所从事职业有关,但工厂并未理会。随后李家权到东莞市疾控中心检查,长达两个月仍未有结果,最后只好跑回家乡四川的华西职防院做诊断。该院2005年10月的诊断结果是矽肺二期加。然而厂方并不承认这个结论,带李家权到广东省职防院检查,被诊断为肺结核。
  无奈之下,李家权拿着四川方面的诊断结果到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但社保局认为华西职防院的诊断不符合法定程序,不予以受理。
  2007年1月4日至2008年10月30日,李家权先后多次提起行政诉讼,最终败诉。2009年12月,广东省职防院诊断其患职业病矽肺二期。2010年5月24日,李家权终于拿到工伤认定书。

        分析:职业病患者维权三大突破

  一、异地诊断职业病是否有效?

  《职业病防治法》修订之前,如果劳动者在异地进行职业病诊断,其结果是不被承认的,李家权的情况并非独例,而是普遍存在。

  但是,2011年12月31日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可以说,这条规定是个重大突破,打破了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壁垒。

  二、职业病患者能否索赔精神抚慰金?

  李家权拿到工伤认定书后,在民事索赔方面提出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当时仲裁机构和法院均认为用人单位已为李家权办理了工伤保险,为李家权的工伤医疗提供了有效的救济和保障,且公司非故意导致李家权患职业病,故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但是,在近两年的司法实践中,我省出现多个判例支持职业病患者索赔精神抚慰金,例如江门的袁永正案;深圳的赖良案、李道英案、卢任才案;东莞的苏明国案。这些案例本报都有相关报道。

  三、农民工罹患职业病后民事赔偿是按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

  当年,在李家权的民事索赔方面,法院是按李家权的户籍所在地的农村标准来计算赔偿的。这一标准,对于已在城镇居住达十余年之久,且在城镇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李家权来说,显然不合理。

  可喜的是,在我省的司法实践中,有多个判例考虑到这个因素,“对已经在城镇居住、工作、生活且达到一定期限的农村居民,视同为城镇居民,在民事赔偿上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如对江门的陈闯、卢庆峰、张珍国案,江门新会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如此表述:“陈闯虽为农业户口,但其一直在被告处工作,其主要收入来源并非来自农业工作,对其主张按广东一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本院予以支持。”

  江门新会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对解决“同人不同命”或“城外待遇”的问题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摘至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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