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5-30 21:17:14
正文:
2013年3月36日,天津某小区发生了一起损害赔偿案件:
某小区发生一起意外事故,导致在该处工作的一中年男子身体受到损伤。事发后,受伤男子找到物业公司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数十万元,双方经协商未果,男子便聘请律师欲诉至法院,而物业公司得知这一情形后,也搬出律师准备“应战”。就在剑拔弩张之时,双方律师及时出手“灭火”,并积极引导当事人到市律师协会调解中心调和矛盾。
据了解,调解中心根据相关程序规则,由三名律师组成了和解庭,居间为双方进行调解。经三名和解员入情入理的讲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逐渐消解,由于双方都聘请了律师,在和解员援引法条进行专业分析时,当事人也能通过己方律师的阐释快速吸收,因此整个调解过程相当顺利。11时许,双方当事人即达成调解协议,物业公司方当场承诺近期内即可将抚慰金交给受伤男子。双方握手言和。
该起案件的和解员之一,市律师协会副会长、调解中心主任李宁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对于当事人自愿申请律师协会调解中心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当事人可就所达成的协议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经确认后,人民法院可直接出具民事调解书,从而使协议具备强制执行力。经过调解中心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综上,为节约诉讼资源,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调解中心拟进一步将调解工作延伸到刑事案件。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沈兴政介绍,刑事案件调解范围一般包括:一是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及侵犯财产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是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根据规定,经确认的《刑事和解意向书》以及《刑事和解协议书》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处理决定的重要依据。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的案件,司法机关应依据相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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