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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受伤能否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6-20 00:04:12

 【案情简介】

  阿明(化名)系某工程学校测量系的学生,2011年1月,阿明与学校签订《学校实习协议书》,约定阿明自主择业实习,办理有关手续,责任自负。2011年4月,阿明找到甲公司进行实习,甲公司将阿明安排到公司位于郊区的测绘工地。工地位于村边的一条小路上,地面不平整,周边植被均为灌木、杂草等,工地中有一电力设施架空而过,而电力设施产权人为乙公司。乙公司未在电力设施上设置警示标志,且一侧电杆的拉线已松脱。实习单位甲公司开展勘察工作时未向当地电力部门报告。

  2011年5月5日,阿明在该工地进行测绘工作,在手持长标尺往前走的过程中,标尺碰到高压线致阿明遭电击受伤。经医院鉴定,阿明已经构成残疾。当阿明向实习单位、学校等要求承担责任时,各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阿明将本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本案系多因一果的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应对各自行为导致事故发生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告甲公司在原告发生事故的地点进行勘察,而其勘察作业的地域涉及电力设施保护区。甲公司在未报请电力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进入涉及有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地域勘察,勘察过程中原告触及架空的高压电线而受伤,被告甲公司存在过错,应对原告的受伤负过错责任;原告系被告工程学校的在校学生,工程学校对原告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被告要求其学生在毕业前参加实习,其应对原告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而被告仅与原告签订《学校实习协议书》,约定“原告自主择业实习,办理有关手续,责任自负”,该协议书明显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是疏于管理的行为,并且工程学校未有证据证明其对原告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故对于原告的受伤,工程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乙公司作为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其在电力设施上没有标有警示标志,在事故发生一侧的电杆的拉线已松脱,被告乙公司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管理上的过错,应对此次事故负相应责任;原告作为成年人,其安全意识淡薄,在高压线下作业时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自己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考量各被告以及原告在本次事件的过错情况和责任比例,法院确定被告甲公司、被告工程学校、被告乙公司分别承担40%、20%、30%的责任,原告应自行承担1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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