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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6-20 00:04:47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的概念

  对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在新合同法尚未颁布之前,我国学术界存在着几种不同的学说:第一种观点是单一要件说,即违约责任只有一个构成要件——违约行为;第二种观点是二要件说,二要件说又分为主观二要件说和客观二要件说;第三种是四要件说,即⑴要有为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⑵要有损害事实;⑶要有当事人违约的过错;⑷不履行合同和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种观点为我国大多数学者所认同。新合同法颁布之后,我国学者对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加以论述,从而又成为了我国违约责任理论中的一个热门话题。所谓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违约当事人应具备何种条件才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又可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所谓一般构成要件,是指当事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形式都必须具备的要件。所谓特殊构成要件,是指各种具体的违约责任形式所要求的责任构成要件。例如: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违约行为、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违约金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过错和损害行为。各种不同的责任形式的责任构成要件各不相同的。

  (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1、一般的构成要件——违约行为

  不同归责原则的确定,对违约制度的内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由于我国合同法采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对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我国采用的一要件说,即违约行为。

  ⑴违约行为的概念

  违约行为(Breach of contract)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我国法律通常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概念来表述违约行为的概念。 违约行为或者债的不履行,是两个相互关联但含义不尽相同的法律本语。大陆法系向于“债的不履行”,而英美法系通常采用“违约行为”。 虽然两种概念相近似,但严格地讲是有区别的:违约行为一般包括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拒绝履行和延迟履行等形式。不履行只是违约行为的其中的一种形式,换言之,任何违反合同的行为,都可归结为违约行为。 因此,违约行为的概念要比不履行的概念更加广泛。德国学者茨维格特所说:“违约比不履行更可取,因为它具有弹性,并在大多数法系中有此含义,而且它最佳地涵盖了债务人承担不履行责任的通常情况。”因此,我国新合同法采用此违约行为这一概念。

  ⑵违约行为的特点

  违约行为是一种客观行为。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是违约行为,即只要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违约行为,就要承担责任,而无论违约方是否存在着主观过错。违约行为是一种客观实在,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相对独立和相对分离的客观实在。因此,判断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必须依赖于违约行为是否存在,而不依赖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所以违约行为具有客观性。

  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中的当事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权利义务关系,违约行为是由合同当事人所实施的,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成为合同的主体,也充当违约行为的主体。那么,一方当事人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而造成违约时,第三人实质上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主要因素。因此,第三人是否也可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作出了规定,即当事人一方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时,由当事人一方先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后当事人一方再向第三人追偿。虽然,我们可以看出,合同当事人只是承担合同义务,享受合同权利的当事人,而不包括合同外的当事人。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造成违约是否只限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从此条款来看,我国是承认双方违约的。双方违约所应承担的责任,都应按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各自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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