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5-27 00:13:07
案例:
8月9日15时许,张顺小两口儿因家事发生争吵,相居不远的嫂子王琴知情后到张顺家前去劝解。劝解中,王琴与其他前来劝解的几个人坐在了张顺家的大床上。王琴在挪动床上被褥时,无意中发现里面放有现金,顿时起了贪念,趁其他人不注意将现金装在了自己裤兜里。王琴等人走后,张顺的妻子郭真发现放在被子里的2300元钱不见了,经多处翻找不见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依法对王琴进行了传迅,王琴对盗窃的事实供认不讳,并将赃款退还被害人。
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琴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解析: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本案中的被告人和被害人属于亲戚关系,被告人见财起意,拿走了他人的财物,构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盗窃罪,但是鉴于被告人在归案后的坦白,而且考虑到双方的关系和社会的效果,给与被告拘役的刑罚是合理的,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盗窃罪的量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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