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路遇争吵,本来只是别人的争吵,为了劝架,之后却好心没好报,给人当作同伙而遭到反抗,可是偏偏都是血气方刚,不甘心自己被他人打,随手拿起水果刀实施了伤害的行为,可是本来原因就不是自己,最后实施的行为却给自己带来了灾祸,一时的冲动给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
案例:
彭某,男,18岁,汉族,内蒙古某中学学生。1998年夏的一天夜晚,彭某在大街上欣赏夜光,突然从前方的大街上传来了争吵声。他好奇的想去看个究竟,于是走到吵架的人群跟前,并挤进人群,对吵架的司机劝道:“别吵了,你快开车走吧!”随手拉开车门,拍拍司机的肩膀,示意他上车。然而司机误认为他这是在挑衅,司机抢手抓住彭某的头发向下压。彭某好心不得好报,一气之下,掏出水果刀,顺手朝前一推,司机的股静脉被刺破,失血过多,当场昏过去了。
评析:
我国
刑法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下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可以采取
正当防卫行为而不负刑事责任。又规定:“正当防卫超过不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来的彭某只在劝驾、拉司机上车,结果司机在心理上发生了错误,抓住彭某的头发不放手,使彭某
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彭某为了自卫用刀刺了司机一刀。虽然彭某实施的行为是防卫行为,可是他的防卫行为是超过了必要的限度,给他人造成的伤害也是严重的,因此,构成防卫过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