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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共同犯罪相关的司法解释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6-16 00:01:15

 与共同犯罪相关的司法解释如下:
    第一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的犯罪分子通谋的,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的共犯论处。【引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

    第二条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引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第三条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
    (三)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引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

    第四条 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一) 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 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
    (三) 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
    (四)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
    (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
    (六) 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引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

    第五条“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引自最高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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