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88876521

成功案例

速调法律服务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的民事纠纷经济案件和刑事辩护案件,维护了众多...

MORE>>

专业领域

广州律师的业务领域范围具体法律服务包括:   广州法律顾问律师   1、解答法律...

MORE>>

媒体报道

速调法律服务执业多年来,在办案理念中形成了“案件没有大小之分,每个案件都要认...

MORE>>

在线咨询

ONLINE CONSULTATION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 > 专业领域 > 刑事辩护正文

超出共同故意的行为如何定罪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6-16 00:02:44

 超出共同故意的行为如何定罪


    导语:同犯罪中,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超出共同预谋犯罪范围的行为,亦即实行过限行为,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实施的行为,结合其主观故意,分别予以定罪。

    案情:甲和乙约定抢劫路人丙的手提电脑,两人尾随在丙的后面,等丙走到一四周无人的小巷子时甲和乙迅速跑上去,甲在后面勒住丙的脖子并捂住甲的嘴巴,乙一手夺过手提电脑。此时丙本能反应地挣扎,甲怕丙大声呼叫,于是拔出早就藏在腰间的刀子往丙身上乱捅几刀,并顿时倒在血泊中,经送医院抢救及时挽回了生命,造成重伤。

    分析: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从主观方面看,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犯罪故意,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与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正是这种共同的犯罪故意,才把各个共同犯罪人联系在一起,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在共同犯罪故意支配下统一起来。其故意内容包括,首先,共同犯罪人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其次,共同犯罪人概括地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以及共同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最后,在结果犯的场合,共同犯罪人除预见危害结果外,还应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如果乙已经实施用刀捅丙后,乙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者提供帮助,则叫承继的共同犯罪,乙就其参与后的行为与甲构成共同犯罪。但对其加入前的基本犯罪行为即抢劫行为也要承担责任,但对加入以前的加重行为不负责任。甲的行为已经超出甲和乙共同抢劫的故意,对于甲捅丙的行为乙事先不知道,甲和乙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乙不对丙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只有甲对丙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故意和单独犯罪故意相比,具有显著的特点。单独犯罪故意,只是对本人行为的性质的认识以及对本人行为可能造成的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希望或放任。而在共同犯罪故意中,还包括对其他共同犯罪人行为的认识以及对共同造成的危害结果抱着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并且以此表明共同犯罪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一定犯意联系,这种犯意联系将各共同犯罪人的思想沟通,成为共同犯罪的重要内容。并且,除实行犯以外,其他共同犯罪人,例如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的行为都不是由刑法分则所规定而是由刑法总则规定的。因此,这些共同犯罪人只有在对本人的行为有所认识,并有意识地将本人行为与实行行为结合起来,成为协同一致的共同犯罪行为,并对实行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具有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才能使之具备承担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中危害结果超出共同预谋犯罪范围的行为经常出现,共同犯罪中危害结果超出共同预谋犯罪范围的行为就是司法实践中经常提到的“实行过限”问题,实行过限在共同犯罪中是一种普遍存在的问题,而我国刑法对此却没有明确规定。所谓实行过限,又称共犯过限或共同犯罪的过剩行为,是指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对于实行过限行为,一般采取的是对于过限行为产生的危害结果由实行过限的实行犯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一基本原则。

分享到: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