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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保障独立办案应成社会文化自觉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11-26 12:42:25

保障独立办案应成社会文化自觉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 作者:余孝安
  近日,中央政法委公开通报5起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典型案件。从通报的情况看有行政部门领导,也有司法内部人员。产生的外部原因,不外乎是受亲戚朋友之请托,或者受利益驱动。如果我们进一步追问深层次的原因,应当是社会文化观念的原因,因此文化观念的转变和重塑是治理干预司法行为的根本方法,长久大计。

  摒弃历史文化的糟粕树立现代法治观念。在几千年的封建文化中,君臣关系、父子关系、亲朋关系中根深蒂固存在一种命令服从、尊幼有别、情谊至上的传统习惯文化,这一传统文化不是文化精华,而是文化糟粕,这个文化糟粕,影响着很多人的行为习惯,以至于出现“案子一进门,两头都说情”现象。在经不住说情的压力下,或者请客送礼的诱惑下,部分司法人员失去理性,行为失范,导致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错案的发生。不是没有司法行为的制度规范,对于司法人员来说,很早都建立有禁止干预司法的一些制度规范,今年3月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只是原有制度的延续和细化,在这些制度面前,仍然发生违规违纪,明知故犯问题,根本的原因就是文化的原因,观念的原因,在上至领导干部、司法干警,下至普通群众在行为习惯,观念中还没有真正产生出侦查、起诉、审判独立的现代法治理念。

  严格执行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禁止规范是理念转变条件之一。一个观念的建立,可能的方法之一是文化宣传引导,通过宣传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解读法治文化的精神,树立法治文化新观念,认识公平正义的产生,来自于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制度,信任司法工作人员,监督司法人员行为,支持司法人员独立办案,只有这样才能产生案件的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二是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对于违背制度,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行为,必须按照制度进行处理,有了制度不执行,或者克扣执行,不能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对于潜在的干预者也没有一般预防的意义,必须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发生多少处理多少,慢慢才能将制度规范,转化为一种观念,一种法治文化,成为一种法治文化自觉习惯。

  强化司法工作人员素质教育与职业保障制度建设是理念转变条件之二。法治理念建设是一个司法工作人员强身健体的重要内容,没有很好的法律素养,这样的司法工作人员是不合格的,而体现一个司法人员法律素养高低,关键在公平正义理念的根本树立,法律专业知识的深厚,人格的高尚,司法工作人员的人格主要体现就是刚正不阿、公正公平的本质,为此必须强化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教育。同时也应当认识到,司法工作人员也是人,也有人的基本需求,其生活和工作必须得到必要的保障,得到社会的尊重,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晋升应当有制度作为基础,并得到落实作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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