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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某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12-01 22:56:26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835号
原公诉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旷某,户籍地湖南省。因本案于2015年2月3日被羁押,同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旷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99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旷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案件证据材料及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5年2月3日15时25分,被告人旷某饮酒后驾驶粤A×××××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广园东路新致友路段时,与骑行自行车的被害人周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执勤民警将被告人带至武警广东总医院提取血液样本,血液样本经送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鉴定结论为:旷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86.0mg/100mL。被告人旷某事后已经赔偿被害人周某人民币1万元,获得谅解。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旷某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旷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原判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旷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旷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上诉人旷某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希望改判缓刑。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旷某危险驾驶的事实清楚,所采纳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查证属实,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旷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予以惩处。上诉人旷某提出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上诉人旷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途经广州市广园东路新致友路段时,无视信号灯指示强行通过,与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周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虽然上诉人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获取谅解,但其危险驾驶行为的危害性较大,原判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并无不当,依法应当予以维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庄惠婷
审判员  黄敏洽
审判员  黄 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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