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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12-01 22:57:24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1471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曾用名梁少家,出生地广东省阳山县,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因本案于2015年6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5)1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燕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梁某虚构自己为广州市越秀区登峰街道城管大队四中队队长,以介绍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丙、刘某当城管队员为由,向三名被害人收取活动经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6000元及茶叶一包后逃逸。公诉机关随案提供被害人陈述及其辨认笔录等证据,认定被告人梁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梁某承认收取了三名被害人的人民币6000元及茶叶一包,但是辩称所收取的6000元全部都交给陆某作为活动经费,他也被陆某骗了。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梁某虚构有能力介绍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丙、刘某当城管队员的事实,向三名被害人收取活动经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6000元及茶叶一包后逃逸。2015年6月10日,被告人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赃款至今未能退赔给各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2013年6月份我在湖南省长沙市工作,当时我不想在长沙工作于是就打电话给梁某让他给我介绍工作,当时梁某自称是广州市越秀区登峰街道城管大队4中队的中队长,他说现在城管要招聘一批城管合同工,于是我就打电话给在广州市打工的哥哥去联系梁某看看情况怎样,结果我的哥哥及一名老乡也被骗了。当时梁某称城管合同工的工资待遇是这样的:前三个月工资是3500元,之后每月工资约4700多元加上其他的收入约1300元,年度还有1万多元的分红。听到以上的工资待遇后我就于2013年7月的中旬辞了湖南省长沙市的工作来到广州市,应聘梁某所说的城管合同工。到了广州后梁某就以请上级领导吃饭为由向我收取了1000元,每人收取300元共900元给人事局的“排队优先费”,2013年8月13日梁某又以给人事局领导送红包的名义向我收取了200元。约了今天签合同我们三人就与梁某一起到广州市北秀大厦与广州市人事局的工作人员签合同,但是广州市人事局的工作人员没出现,后来梁某就约我一人与他到越秀城管局,在广州火车站的地铁站内我就向他询问招聘一事时,梁某向我说他也可能受骗,我让他跟我们三人解释清楚,后来梁某以上厕所的名义离开我,之后我们打电话给他没接,我们三人感到被骗了就来派出所报警处理。
我们已到过广州市越秀区登峰街道城管大队查证,城管大队说没有此人在职。我们是在广某路的广东省第二中医院门诊部附近交钱给梁某的。我被骗了2100元。梁某向某杨某丙收取了1000元城管的服装费,收取了签合同的520元,私人借了800元,另外加上购买礼品及请客宴请等的所有费用共损失了约6000元。梁某向刘某收了1000元城管的服装费,收取了签合同的520元,另外加上购买礼品及请客宴请等的所有费用共损失了约2500元。
2.被害人杨某丙的陈述:2013年6月份,我弟弟杨某甲在电话中告诉我,他多年前认识的朋友梁某在广州市越秀区城管队工作,是中队长,这段时间城管队招聘合同工,让我与梁某联系。之后我与梁某联系上了,当时梁某称城管合同工的工资待遇很好。我听到后将这信息告知我的朋友刘某,同时叫杨某甲从湖南来到广州。我们三人就一起托梁某办理应聘一事。之后梁某就以请上级领导吃饭、给人事局的领导“排队优先费”、送礼给领导、预收城管服装费、签合同费等,我被骗损失约6000元人民币。2013年8月13日梁某说约我们跟广州人事局的工作人员见面,到广州北秀大厦签合同,后来没有见到广州人事局的工作人员。今天杨某甲与梁某见面后,对方就失踪了。我们打梁某的电话,他不接,于是我们就报警处理。
梁某向我收取了1000元城管的服装费、收取了签合同的850元人民币、私人借取800元人民币,另外加上购买礼品及请客宴请等的所有费用共损失了人民币约6000元人民币。我是在广州市越秀区广某路的广东省第二中医院门诊部附近交钱给梁某的。
3.被害人刘某的陈述:2013年7月份,我的朋友杨某丙告诉我,他弟弟杨某甲多年前在广州市工作时认识的朋友梁某现在广州市越秀区的城管队工作。刚好现在城管队要招聘合同工,工资和待遇不错,让我们与梁某联系。之后我和杨某丙就与梁某联系上了,后来我们就见面了。于是我们就叫当时在湖南工作的杨某甲来广州,我们三人一起就托梁某办理应聘一事。之后梁某就以请街道领导吃饭、送礼,给广州市人事局的领导“排队优先费”、城管服装费、签合同费等,我被骗约2500元人民币,梁某都没有写收据。昨天我们约定好与广州人事局的工作人员到广州北秀大厦签合同的,但没有见到广州人事局的工作人员。今天我们找不到梁某(他的电话能打通但对方不接),之后我们三人就一起来报警处理。
4.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破案告知书》、《抓获经过》及《破案报告》,证明发案、破案经过。
5.电话通话清单4份,证明被告人梁某于2013年7月至8月13日与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丙有通话往来。
6.登峰街道办事处开具的《证明》,证实该街道没有城管大队四中队,城管中队也没有梁某一人。
7.被告人梁某在广州市水上保安服务公司的简历,证实其曾于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2月在该公司任保安员。
8.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梁某的主体身份情况。
9.被告人梁某的供述:2013年5月份,我在恒福路省第二中医院做保安员时,我跟杨某甲说我认识城管部门的领导,然后在我居住的地方广园东路1815号,以介绍工作的名义收取了杨某甲现金6000元和价值八百元的茶叶,然后我将现金6000元和价值八百元的茶叶交给了陆某。直到八月,杨某甲催我介绍工作的落实情况,我跟他说等等,之后我接到我父亲生病的电话,我就回清远照顾我父亲了,后来杨某甲发信息催我,我就将电话号码更改了。我跟杨某甲说我认识城管部门的领导,但我只是认识陆某,他跟我说他有亲戚在街道城管做领导。陆某,男,年约23岁,湖南人,身高约168CM,较瘦,当时他在广某路濂泉路附近做小贩。因为我和杨某甲是朋友关系,所以我才给他介绍工作,我没有得到什么利益。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查证属实,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有能力帮助他人应聘为城管队员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经查,本案有三名被害人指证被告人梁某虚构事实实施诈骗行为,被告人梁某亦承认收取了被害人款项,在没有合理解释的情况下逃匿直至被抓,且无法提供所谓将钱交给“陆某”的相关证据。因此,被告人梁某否认实施诈骗的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人梁某的具体犯罪行为、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9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梁某的违法所得款六千元发还给被害人杨小辉、杨勇军和刘来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 
人民陪审员  区美琪
人民陪审员  黄小玲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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