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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12-06 14:46:06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2446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出生地湖南省耒阳市,住耒阳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5年7月14日被羁押,同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于2015年9月14日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2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翟浩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无证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本市白云区沙太路大源村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经提取周的静脉血进行检验,在其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306.0mg/100mL,认为被告人周某具有自首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
被告人周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杜玲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钊琦
附: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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