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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凤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12-06 14:47:08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2457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出生地广东省揭西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西县)。因本案于2015年6月23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9月15日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2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冬艳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4年11月份起,被告人张某在本市白云区均禾街清湖村XX路XX号无牌士多店内,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聚众赌博。2015年6月23日20时许,张某在上址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缴获投注款人民币2852元及投注单据34张。认为被告人张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16年1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赌资人民币2852元,依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易细姣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尤晓晓
附: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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