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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12-13 15:52:32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1619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曾冒名何丝豪,住湖北省武穴市(均自报)。因本案于2015年5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5)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何某携带毒品途经番禺区大石街东联村东联市场朝阳路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公安人员依法被告人何某身上的挎包内查获白色晶体15小包(共净重11.5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就其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及现场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某在法庭上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何某携带毒品途经番禺区大石街东联村东联市场朝阳路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公安人员依法被告人何某身上的挎包内查获白色晶体15小包(共净重11.5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郭某乙能、李某乙、何某豪的证言,被告人何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现场勘查笔录、穗公(司)鉴(化验)字(2015)1699号化验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单,作案现场及毒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何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0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二、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1.52克,予以没收销毁(上述物品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章 莹
人民陪审员  李静文
人民陪审员  陈 璐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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