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88876521

成功案例

速调法律服务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的民事纠纷经济案件和刑事辩护案件,维护了众多...

MORE>>

专业领域

广州律师的业务领域范围具体法律服务包括:   广州法律顾问律师   1、解答法律...

MORE>>

媒体报道

速调法律服务执业多年来,在办案理念中形成了“案件没有大小之分,每个案件都要认...

MORE>>

在线咨询

ONLINE CONSULTATION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 > 专业领域 > 刑事辩护正文

樊超明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12-13 15:54:0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1823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1993年11月30日因犯绑架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5)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28日20时30分,被告人樊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南堤东路市桥二桥桥底,因涉嫌醉酒驾驶被交警设岗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16毫克/100毫升。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到番禺区中医院进行抽血,并送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检验。经检验,被告人樊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63.4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樊某具有如实供述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樊某三个月以下拘役。
被告人樊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樊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樊某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并具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以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樊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10月29日起执行至2015年12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陈玉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谢艳芳
分享到: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